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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權利】申請費和收入標準不一樣也算歧視 不只是不租你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24 CFR 100.60)。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住房歧視最容易辨識的形式是直接拒絕,但那也是最少見的形式。實際上更常發生的是條件被悄悄調過——同一間房,對你開出的門檻和對別人不一樣。聯邦法規對這一塊列得很細,而細節正好可以拿來對照。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24 篇第 100.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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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拒絕出租或拒絕洽談即屬違法

總則是: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家庭狀況或原國籍,拒絕將住宅出售或出租給已提出真誠要約之人,或拒絕與其洽談住宅的買賣或租賃,均屬違法;基於身心障礙而在住宅買賣或租賃上為差別待遇,同樣違法。

接著法規列出屬於違法的行為,其中有幾項值得逐條記住,因為它們涵蓋的是「沒有明說拒絕」的情形。

第一項 不受理:申請被擱置也算

第一項是不受理:基於前述受保護特徵,未接受或未審酌一份真誠的要約。所以申請被擱置、被當作沒收到,同樣在規範之內。

第二項 對不同人索取不同售價或租金

第二項是價格差異:基於前述受保護特徵,對任何人索取不同的售價或租金。

第三項 最實用:資格標準與程序不得不同

第三項是這篇最實用的一條——條件與程序的差異。法規明文禁止基於前述受保護特徵而使用不同的資格審核標準或申請表,或不同的買賣、租賃標準與程序,並且把範圍舉例列出:收入標準、申請要求、申請費、信用分析、買賣或租賃核准程序,或其他要求。

收入倍數、額外文件、申請費都在規範內

這一條把很多新移民實際遇到的情形直接寫進了規範。被要求收入必須達到租金的更高倍數、被要求提出額外的文件、被收取比別人高的申請費、或被適用更嚴格的信用審核——只要差別待遇的原因落在受保護特徵上,都在禁止之列。重點不在標準本身高不高,而在同一個物件是不是對不同的人用了不同的標準。

第四項 驅逐 範圍延伸到訪客的特徵

第四項與租期中有關:基於承租人的受保護特徵而驅逐承租人,屬違法;而且法規把範圍延伸到訪客——基於承租人「訪客」的受保護特徵而驅逐該承租人,同樣違法。

第五六項 把住宅可得性繫於對騷擾的回應

第五、六項處理的是騷擾:基於受保護特徵,將住宅的可得性(包括價格、資格審核標準、或取得該住宅的標準與程序)繫於某人對騷擾的回應,屬違法;基於受保護特徵對某人施以騷擾,致其遷離住宅或放棄取得該住宅的努力,同樣違法。

做法:申請前問清倍數費用文件並留紀錄

把這些整理成可以自己對照的做法:申請前先問清楚公告的收入倍數、申請費金額與所需文件有哪些,並保留書面或訊息紀錄;若後續被告知的條件與先前公告的不同,那個差異本身就是值得記下的事實。原國籍屬於受保護類別,本站另有一篇說明完整的類別清單,另有兩篇分別談引導行為與廣告用語。

遇到疑似情形的申訴管道與那條一年的期限,本站的申訴程序那篇有完整說明。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在美國租屋,房東做了什麼算違法?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公平住房規則,不構成法律建議。個案的認定請以主管機關官方說明或合格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申請租屋或購屋、遇到申請條件或審核程序疑似差別待遇的人

還不確定的部分:個案的認定標準與舉證方式本文未展開;各州與地方另有更廣的受保護類別,不在本文範圍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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